进口肉类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1进口商需获得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资质
境内进口商应通过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一企业管理和稽查”申请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符合条件要求: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收货人企业质量*管理制度须包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设立食品*员岗位;
企业2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选报)。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
2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向
海关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资质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采用网上办理方式,通过“互联网+海关“(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栏目向海关总署申请。
3进口商应取得
《*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海关总署不定期修订输华肉类准入信息,企业在申请《*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应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较新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
(二)《*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具体办理流程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搜索“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进行了解。
注意事项:
1.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2.检疫审批办理流程时限为: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需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进口申报所需材料
《*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预核销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原件、第三方检测报告(海关总署警示通报或相关文件有规定时)、提单、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的生产批号准确性承诺,如有必要时提供)、原产地证(如有必要时提供)、上一批次进口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5进口肉类产品的包装要求
按照《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外包装使用*、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二)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6海关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进口肉类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序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或无害化处理。处理后重新检验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进口;重新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7召回情形
进口肉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肉类的收货人应予以召回,收货人应当主动实施召回工作,并向所在地海关机构报告:
(一)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的;
(二)进口肉类产品存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