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53号公告(关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同时,这一举措可以在防止我国成为垃圾倾倒国的同时,提高我国再生资源回收率,升级改造我国制造业标准,降低资源对外依存度。
53号公告的理解重点包括:
01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02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0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0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三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