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口濒危木材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书?

2021-04-27 浏览次数:67

我想从国外进口木材,不知是否属于濒危,在进口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书?

答:建议将样品递送给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定木材的具体树种。根据HS编码对照《进出口**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简称:商品目录),如在商品目录内且为CITES公约管制树种则需办理《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如在商品目录但不属于CITES公约管制,则需办理“非《进出口**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此外,对于列入CITES管制的物种商品,如遇到其对应的商品目录没有EF监管条件的,也需依法向海关提供《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


目前CITES缔约国大会3年举办一次,随着****树木资源的不断减少,CITES公约管控濒危木材的濒危木材范围也越来越广,3个附录下的管制树种从2004年的100种增加到了2016年的495种。

2013年*16届CITES缔约国大会在泰国-曼谷召开,附录Ⅱ新增了48种黄檀属和84种柿属树种(马达加斯加种群)等。

2016年*17届缔约国大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此次附录再次大规模扩张,管制种类提升了1倍左右:

1、所有黄檀属树种(约300种左右)列入附录Ⅱ。

2、三种古夷苏木(德米古夷苏木、佩莱古夷苏木、特氏古夷苏木,俗称:大巴花)列入附录Ⅱ。

3、刺猬紫檀(市场俗称亚花梨)从附录Ⅲ升级至附录Ⅱ。 


办证指南

目前,根据海关总署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要求,目前**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主要涉及3种许可证明:

1.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货物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无论归类是否属于《商品目录》,进出口时都必须提供的证明,申办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

2.*人民共和国**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国允许进出口证明):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物种,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出口以及对台贸易证明。

3.非《进出口**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物种证明):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但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且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用于证明其具体物种不属于管制物种,允许进出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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